为扶持杨树产业发展,加快平原林业发展进程,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杨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发放林木权属证明。经营者在非规划林地栽植杨树的第二年,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权属登记的书面申请。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者书面申请的60日内,完成对经营者申请的核实和公示。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杨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放开采伐和放行许可。经营者对高速公路、铁路围栏外,以及国道、省道、县道边沟外等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可自主选择采伐方式和采伐时间。对申请采伐的杨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单独建立采伐、放行台帐,并监督经营者做好杨树采伐后的更新造林。
三、减免育林基金。对杨树木材除按规定收取每立方米2元的植物检疫费外,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育林基金。
四、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为杨树经营者提供造林规划设计以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加大项目扶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营造杨树纳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扶持,并向杨树经营者优先提供信贷贴息服务。
六、鼓励发展加工企业。根据杨树资源状况,优先审批新办经营加工利用杨树木材的加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