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2、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3、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4、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5、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6、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7、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8、采伐剩余物,凭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或两项即可) |